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财务管理,建立学院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财务运行机制,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具体内容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经纪律、财务制度和学校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坚持勤俭办学,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正确处理学校、学院和教职工三者利益的关系;可根据本学院的实际情况在学校赋予的职责范围内决定具体的经济行为等。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原则。
依法管理原则。学院实施自主理财部分,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的财经政策、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
统一领导原则。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学校统一的经济政策,各项经费预算必须统一纳入学校财务收支计划。学校有权统一调配资源。
专款专用原则。学校预算拨给的各项目经费必须按指定用途使用,不得挤占、挪用。教职工岗位津贴发放必须坚持量入为出。
勤俭节约原则。学院在各项工作中要贯彻勤俭节约原则,精打细算,严格把关,科学、高效、节约使用资金。
第四条学院财务运行机制。学院不单独设置财务机构,不单独进行会计核算,不开设银行结算账户,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财务联系人员。财务联系人员的工作职责主要是:就学院的财务工作与财务处沟通联系,集中学院的财务收支向财务处统一办理;登记学院收支的辅助帐;登记学生代办款项账目;具体办理学院经费预算、用款计划申请、教职工岗位津贴、经费项目查询服务等手续;向学校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数据等。
第五条 学院财务运行的监督机制。学院根据学校财务制度成立学院财务监督小组,监督小组由学院党总支、教师代表3至5人组成,组长由总支书记担任。监督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对学院的预算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财务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进行监督。
第六条学院各项支出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虚报冒领,不得以领代报;应当按照学校经费预算方案确定的额度、范围控制,不得超过预算列支或无预算项目的列支;应当符合项目经费限定的开支使用范围和使用规定;接受资助、捐赠的经费必须按资助人的意愿开支。
第七条学院经费支出报销,实行学院分管领导审核、财务负责人审批制度。审批权限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审批人对支出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负责,不得审批无预算或超预算方案的各项支出。
第八条特殊情况财务负责人可以授权或委托其他负责人审批,也可以收回审批权,授权或委托及收回审批权应书面告知财务处。但其经济责任不因授权或委托他人审批而转移。
第十条学院制定的涉及到教职工利益分配的政策或规定,需经所在学院教代会通过。
第十一条 财务公开。学院每学期都要将财务支出明细向全院公示,接受师生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