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陇南市初等教育研究会(英文名称为: Elementary Education Research society of Longnan City)。(以下简称“本研究会”)。
第二条 本研究会性质:是陇南市教育系统初等教育教学研究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研究会宗旨: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落实国家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积极探索陇南小学教育教学的特点、规律、发展趋势,加强与初等教育有关单位及教师的合作与交流,提升陇南师专初等教育专业的培养水平,促进陇南市初等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研究会接受陇南市教育局、陇南市民政局、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研究会会址: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初等教育研究中心。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
1、加强同有关陇南市初等教育办学单位的联系;
2、开展初等教育领域的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3、总结推广适合陇南当地初等教育办学的先进经验。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研究会会员分团体(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会员入会条件:
1、自愿加入本会;
2、承认拥护本会章程;
3、自觉参与初等教育专业及小学教育教学的研究和实践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1、团体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报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2、个人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申请人所在县理事推荐,报本研究会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本研究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研究会举办的活动;
3、获得本研究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研究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研究会章程,执行本研究会决议;
2、维护本研究会合法权益和社会信誉,不得以本研究会名义从事与本会宗旨相违背的活动;
3、完成本研究会交办的科研任务;
4、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5、与本研究会交流业务信息。
第十二条 退会:团体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并处理好遗留问题。个人会员退会在书面通知本研究会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并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其他违法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研究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研究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的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本研究会变更、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产生办法:经上届常务理事会和团体会员协商,推选本届理事侯选人;上届常务理事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推荐一定数量的本届理事侯选人。理事侯选人需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方可正式成为理事。理事每届任期五年。闭会期间,如遇特殊情况,常务理事会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相关单位协商,对理事作个别调整。
第十八条理事会设秘书处,由正副秘书长等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在常务理事会和正副理事长领导下,处理理事会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理事会可根据研究活动方向,设置若干研究分支机构(如小学校长论坛、小学语文、数学、英语、品德与生活〈社会〉、科学、音乐、体育、美术、综合实践活动等研究机构)。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推举名誉理事长,聘请学术顾问和法律顾问;
3、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和实体机构;
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研究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本研究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以上职务通过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本研究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应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研究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监督本研究会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和实体机构的工作,并处理有关事宜;
5、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根据各自分工承担组织管理、学术研究、对外交流、社会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任务。
第三十条 本研究会理事长一般由热心初等教育研究工作、有一定影响力的领导或高级职称人员担任。
第三十一条 本研究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本研究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4、制定、执行秘书处的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本研究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和实体机构交纳的经费;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研究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研究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研究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
第三十六条本研究会财务由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管理,会计与出纳分别管理核算和收支。财务工作由专人分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研究会资产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用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分支机构要接受本研究会对其财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本研究会换届或变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研究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研究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研究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须报业务主管陇南市教育局、陇南师专校务会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陇南市民政局批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研究会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注销时,应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研究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研究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券、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研究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研究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机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将于2010年12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研究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
陇南市初等教育研究会筹备组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