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教育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
(试行)
为加强初等教育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骨干教师的传帮带作用,进一步提升青年教师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水平,根据学校教务处要求,学院决定实施青年教师导师制。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第一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青年教师,须接受导师为期1年的指导:
(一)新入职的青年教师;
(二)首次从事高校教学工作,且不具有高级职称的青年教师。
第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担任青年教师导师:
(一)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
(二)具有与被指导教师相同或相近专业背景;
(三)具有所指导课程(或相近课程)5年及以上高校教育教学经历;
(四)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良好教学效果,师德高尚、治学严谨,科研、教学水平较高,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为优秀。
第三条 青年教师导师应对青年教师的职业规划、教学科研等进行全面、认真的指导,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指导青年教师完成《青年教师职业规划》;
(二)指导青年教师认真执行学校各项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帮助青年教师熟悉和掌握教育教学工作规范和要领,督促青年教师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指导青年教师认真掌握和研究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编写教学大纲、授课计划、讲义教案等;
(四)指导青年教师提升备课质量和课件等的制作技巧;
(五)指导青年教师提高课堂组织能力,每学期听青年教师上课至少2次,听课后指出改进意见,并保存听课记录备查;
(六)指导青年教师进行课后辅导和批改作业,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
(七)指导青年教师出试卷、监考、阅卷、成绩输入、教学质量分析等工作,全面完成课程教学任务;
(八)指导青年教师撰写教学工作总结、教育教学论文;
(九)引导和提携青年教师进入本专业学术组织和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
(十)带领或指导青年教师申请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开展学术研究。
第四条 配备导师的青年教师应自觉、虚心接受导师指导,做到以下几点:
(一)积极主动与导师进行沟通交流,及时提交相关教学计划、教案等资料,请导师指导审阅签字;
(二)每学期至少旁听10节课,稳步提高课堂教育教学能力,不断掌握前沿的教学理论;
(三)负责记录指导内容,保存听课记录备查。
第五条青年教师导师制的推进程序如下:
(一)应配备导师的教师入职后,学院为该教师配备导师,为保证青年教师的培养质量,每名导师原则上只能指导青年教师1人;
(二)学院将导师与被指导青年教师的配备结果一并提交教务处备案;
(三)导师与被指导青年教师应注意保存传帮带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资料。在指导期结束时由导师撰写指导工作总结(不少于1000字),被指导青年教师撰写学习心得(不少1500字)。工作总结与学习心得由各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原件由学院存档。
第六条担任青年教师导师享有如下待遇:
(一)担任青年教师导师工作经历是教师参加职务晋升、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指导青年教师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计入适当的教学工作量,被指导青年教师当年考核不合格的,计入的工作量减半;
(三)指导效果不合格的,终止指导关系,并重新更换导师。
初等教育学院
2016年12月
关于印发《初等教育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了加强初等教育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骨干教师的传帮带作用,进一步提升青年教师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水平,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初等教育学院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请有关人员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学院新进青年教师配备导师名单
青年教师 配备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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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可欣 鹿凤琴
初等教育学院
2016年12月